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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2009-04-17 09:53:57.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规划和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点,确保畜禽屠宰厂(场)高起点、规范化发展,对于促进全省畜禽养殖和屠宰产业发展,打造我省肉类品牌形象,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规模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屠宰企业110家,仅占全省屠宰加工企业数量的8%,一些地方还存在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偏多、选址不当、设施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出台新规划为契机,严格执行标准,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在组织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时,要严格掌握定点标准和条件,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屠宰技术以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要求,防止定点屠宰企业过多过滥。对于违反程序审批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屠宰加工行业发展,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改善加工环境、更新生产设备、改造排污设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省肉类品质好、资源丰富的优势,叫响龙江肉类品牌。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畜禽屠宰厂(场)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达标或者不按国家要求程序组织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定点资格。

  四、对设置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采取不同于城市标准的屠宰场点,不能放松屠宰管理工作,要确保农村居民肉类食品安全。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加强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全省畜禽屠宰产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新型肉类产业工业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确保肉品数量和质量安全。生猪屠宰产业要逐渐形成以“四星级”、“五星级”屠宰企业为龙头,以“三星级”屠宰企业为骨干,以“一星级”、“二星级”屠宰企业为基础,以乡镇屠宰点为补充的布局合理的体系。其他畜禽屠宰产业也要积极培育机械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到2010年年末,全省生猪年定点屠宰量达到3000万头,年均增长15%以上;肉牛年定点屠宰量达到500万头,肉羊年定点屠宰量达到1000万只,禽类年定点屠宰量达到3亿只,年均分别增长10%以上。

  二、规划原则

  (一)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全省畜禽生产发展,实现屠宰企业屠宰加工能力与畜禽资源同步增长,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总量要在目前情况下逐步减少,生猪定点屠宰厂总量不突破300家,其他畜禽屠宰厂总量不突破400家。各市(地)、县(市)应规划出清真牛羊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至少在1个以上定点牛羊禽屠宰厂(场)采用物理隔离方法规划出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清真牛羊禽屠宰车间。

  (二)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要求,屠宰厂(场)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以及无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源的地点。

  (三)严格执行屠宰技术标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要求进行肉品检验、检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四)满足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三、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达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生猪定点屠宰厂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2.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内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只以上。

  2.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4.5米至5米,挂牛间距不小于1.2米。羊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2.4米至2.6米,挂羊间距应大于0.8米,并有与屠宰相适应的吊挂轨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屠宰厂(场)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鹅、鸭200只以上。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储藏和运输能力,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清真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4.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四)其他畜类定点屠宰厂。

  1.班产设计能力:犬20条以上,驴、马、骡10头以上。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要求。

  四、审批程序

  屠宰厂(场)建设审批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程序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批验收程序。

  1.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会同当地同级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后,报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确定。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或交工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3.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发放情况由省商务厅统一备案,同时通报商务部并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

  (二)小型生猪屠宰场审批验收程序。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照《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企业审批程序确定,并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在本规划发布后60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其他畜禽屠宰厂审批验收程序。

  1.申请设立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申请人应向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2.经批准设立的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3.申请人应持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其他畜禽屠宰厂设置实行逐级备案,由省商务厅定期对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认真抓好本规划的实施。对不达标或不按标准程序组织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详细记录定点屠宰企业的诚信信息,并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进一步完善畜禽流通体系。凡是符合《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加工、储藏和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止合格肉品在本辖区流通。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应结合《条例》和本规划,确定本地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数量,报省商务厅认定。《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黑政发[2006]92号)自本规划发布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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