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通知

冀税注函[2009]1号

颁布时间:2009-07-09 16:36:01.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换发执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2008年底以前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的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二、执业证式样: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套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证机关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执业证编码:税务师事务所执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河北省03);第三、四位为地市编码(石家庄市01、唐山市02、秦皇岛市03、邯郸市04、邢台市05、保定市06、张家口市07、承德市08、沧州市09、廊坊市10、衡水市11);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有限责任制1、合伙制2);第六位至第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制的识别码。

  四、换证时间及地点:2009年7月24日至8月4日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换发,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1209房间。

  五、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携带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新换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作废,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销毁。

  二○○九年七月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