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09]13号
颁布时间:2009-05-08 11:28:01.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绩。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在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特大地震灾害影响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作为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四)结合扩大内需和恢复重建扩大就业。在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时,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在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灾区群众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要通过实施大企业大集团两个带动工程,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和影响区域相关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多不同层次的就业岗位。
(五)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
(六)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继续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有序发展。完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七)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措施,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一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指导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九)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各地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十)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积极筹措担保基金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补机制。积极探索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措施,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加大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各地就业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并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十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系列活动。加强城乡之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
(十九)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二十)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一)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以县为单位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具体职责和范围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业服务条件。地震灾区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快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建设。
(二十四)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七、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六)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二十七)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