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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的通知

浙教办学[2009]80号

颁布时间:2009-06-02 15:32:3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各高等学校,各市、义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1.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分院)、系、部等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复核;

  4.经校内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列入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三、认定标准

  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

  1. 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运行过程中,信用积分达到1000分,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

  2. 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 必须是高校毕业生本人注册。

  四、相关待遇

  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待遇,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相关手续。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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