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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2009-04-03 15:55:1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一)分工负责制度。由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统计局或视需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省统计局负责制定《浙江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2月,各市及省级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次年3月底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半年报制度。报告期为1—5月和1—11月,各市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2月底前。2009年年报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省服务业统计数据。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地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业务统计和限额以上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综合业务统计报表。

  已经建立和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地区,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实施方式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4.强化依法统计。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省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附件

  省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开展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他有关行业的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日常统计调查,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分析、监测全省服务业发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软件产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软件产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的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教育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教育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科技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科技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科技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公安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公安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公安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民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社会福利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省民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财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财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财政决算报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劳动保障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劳动保障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建设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房地产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交通运输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全行业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文化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文化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文化艺术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省文化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卫生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卫生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卫生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省卫生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环保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环保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环保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体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体育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体育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旅游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旅游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旅游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广电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广电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省广电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新闻出版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出版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省新闻出版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通信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通信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电信、互联网信息、卫星传输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省通信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邮政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邮政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省邮政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省邮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实施11个行业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协助省统计局制定以市为总体的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协助做好抽样调查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协助完成服务业相关行业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任务,协助对各市抽样调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银行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会同省统计局联合制定银行业财务收支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统计调查,做好全省银行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财务收支统计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浙江证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证券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会同省统计局制定证券业财务收支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统计调查,做好全省证券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财务收支统计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浙江保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保险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会同省统计局制定保险业财务收支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统计调查,做好全省保险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财务收支统计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省机场管理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机场业务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全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完成省内机场财务统计调查任务,做好对各机场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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