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09]735号
颁布时间:2009-04-28 15:49:1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银行,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担保公司: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1.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2-7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北京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北京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 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 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 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经办银行每年11月30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 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真审核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资格和办理财政贴息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政策业绩突出的商业银行要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给予表彰,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补助。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4]199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办法执行中发生的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自贷款期满且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