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经[2009]47号
颁布时间:2009-08-03 13:38:42.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地方汽车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购买地方生产的汽车下乡产品,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提高购买省产汽车下乡产品的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补贴标准。对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我省地方生产汽车下乡产品,补贴标准由销售价格的10%提高到15%,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7500元。提高补贴标准而增加补贴资金部分,由省级和哈尔滨市各负担一半,哈尔滨市负担资金先由省级财政垫付,年终专项上解。
二、提高补贴标准的产品范围。符合提高补贴标准的我省地方生产汽车下乡产品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黑豹牌轻型载货车,一汽哈尔滨轻型车厂生产的轻型载货车。
三、补贴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兑付程序及方式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经[2009]41号)有关规定,在兑付购买省产汽车下乡产品补贴10%的同时,一并兑付新增5%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反映,省将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使用时予以明确。
四、有关工作要求。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一汽哈尔滨轻型车厂要将纳入国家汽车下乡产品目录的补贴车型,分别设定省内最高销售限价,销售价格要控制在补贴前的水平,不允许搞异地差价,并广泛在各种媒体公布,同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扩大省产汽车下乡产品销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切实将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
二00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