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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通知的意见

渝府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2009-08-11 14:19:07.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经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我市人口状况,全面反映人口与经济、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实际情况,是我市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全市人口信息系统、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全市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的有力支撑,对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团结协作,扎扎实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人口普查内容和时间,抓紧制订实施方案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市统计局要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要求,遵循“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组织保障,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协作配合。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机构成立后,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不留死角,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的“四落实”。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对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其中,涉及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基础资料整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制定有利于开展调查登记相关政策的事项,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文化广电局和市市政委协助;涉及人口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行政区划变动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涉及少数民族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民宗委负责;涉及教育部门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委负责;涉及出国人员、港澳华侨和台胞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和市台办负责;涉及驻渝部队、武警系统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重庆警备区和武警重庆总队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安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此次人口普查工作周期长,普查对象数量多(全市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工作量大。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人口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及时到位。同时,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人口普查经费要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予以安排,专款专用。要充分考虑基层困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倾斜力度,确保基层一线的工作经费和聘请“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补贴。人口普查专项经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专文明确。

  (三)坚持依法普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坚决杜绝人为干扰人口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人口普查方案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实施普查,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全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普查机构要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宣传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通知》精神为重点,按照公益宣传要求,进行媒体与平面、室内与户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人口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如实填报人口普查信息,为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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