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38号
颁布时间:2009-07-01 10:37:44.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中小学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摸清全省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分年度、分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地方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地方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
3.坚持按照重点优先的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乡村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项目建设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地区学校,优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4.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安全、科学、实用、经济、美观,达到质量标准。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二)工作步骤。
1.全面普查中小学校舍情况。由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建设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普查,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并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工作情况。
(1)开展校舍排查工作。2009年7月30日前,各市(地)、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部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两部分。根据排查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是否需要鉴定和专门的处置意见。
(2)开展校舍鉴定工作。2009年8月31日前,各市(地)、县(市)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对需要鉴定的校舍逐栋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或拆除重建。
(3)建立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2009年9月30日前,各—4—市(地)、县(市)建立当地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后,上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中小学校舍改造规划。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地)、县(市)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地)、县(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消防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建设项目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宜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和分年度维修加固规划,有计划、分年度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2009年完成三年规划工程总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项工程完工后,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级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和综合信息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市(地)、县(市)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和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编制简报,建立校舍安全信息系统。
省发改委负责配合省教育厅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将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及时研究提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联合相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出台有关减免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优惠政策文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监管。各市(地)、县(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当地教育局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等专项资金;参与全省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申报、分解确定工作;负责项目预算、决算审批工作,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协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定期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及拨付、财务核算及固定资产登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对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规划编制、申报;牵头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配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验收;负责对下级教育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指导。各市(地)、县(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负责本地项目的前期规划编制、申报工作,制定工程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学校的实际,确定建筑面积、结构、标准、用途,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项目学校的各类档案资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对校舍安全工程相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对校舍维修加固方案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在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市(地)、县(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报建登记,对施工图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工程项目监理资质等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落实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招投标(议标)工作;对工程质量全程监督,办理项目的开工及验收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对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学校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公安消防局,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的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依法履行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
省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和促进总体规划的落实;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县(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消防安全和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认真查处校舍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审计厅负责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工程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各市(地)、县(市)审计局负责对当地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下级水利部门,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水利(务)局负责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排查鉴定、指导学校选址等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地震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地震局,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各市(地)、县(市)地震局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当地学校选址、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等工作。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省及以下各级政府统筹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校舍排查鉴定资金由各市(地)、县(市)政府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资金按照以市(地)、县(市)为主、国家和省级补助的方式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各市(地)、县(市)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工程预决算审批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工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学校,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专项督查制度。各市(地)、县(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组织专家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四)建立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