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43号
颁布时间:2009-07-24 10:49:27.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09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地)、县(市)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运转有序、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
1.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救助效果。
三、操作程序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申请、居(村)委会申报、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予以审批。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同一救助对象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及时限,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救助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同时,要通过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不断拓宽临时救助工作的筹资渠道。救助资金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紧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本地区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逐步规范程序,明确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并认真做好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有序实施。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的功能,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