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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2009-05-11 11:06:03.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为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饮用水源保护、总量减排为重点,健全推进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努力改善松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按时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年底,全省列入《规划》的项目总建成投运率达到85%以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5市的所有项目全部建成,其他市(地)除重点区域治理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建成或主体工程完成。在松花江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标准的情况下,确保松花江同江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08年有所提高,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水质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并有所改善,使我省境内松花江水质保持稳定或有所好转(2009年《规划》项目建设进度表附后)。

  三、推进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目标。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于5月15日前,对《规划》建设项目定时间、定目标、定任务、定责任并分解落实到项目所在县(市)。各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县(市)《规划》项目建设计划,于5月20日前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审批。市(地)政府(行署)统一汇总后,于5月25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完善推进保障机制。各市(地)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所在地县(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推进措施,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每季度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报,对进展缓慢的,要与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和县(市)长“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向省、市(地)组织部门通报,作为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以及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督查督办。省环保厅、发改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建成投入试运行的企业督促其尽快达到稳定运行并确—3—定通过验收时限;对已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次,保证稳定运行;对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及排污设施不稳定运行的企业,责令限产限排并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严肃考核奖惩措施。对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地),以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对提前1个月完成所有规定时间节点项目内容的市(地),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对未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地),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项目所在市(地)新增水污染物项目(民生项目除外)实行区域限批,省发改委不予核准或备案。对未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取消该单位3年内享受环境保护治理资金支持的资格。

  (五)加强宣传与信息通报。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报道《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底各市地要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并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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