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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通知

渝办发[2009]250号

颁布时间:2009-08-06 14:44:22.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要求和本届政府法制工作培训计划安排,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工作人员。

  2.行政听证工作人员。

  3.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二)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三)新录入的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公务员。

  二、培训内容及教材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

  (一)综合法律知识教材,主要使用《行政执法实用教程》、《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

  (二)专业法律知识教材,主要使用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培训组织

  全市行政执法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

  (一)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市级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安排培训;区县(自治县)部门及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安排培训。

  (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拟订方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在本系统具体实施,并将考试考核合格情况送培训人员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四、培训方式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采取统一教材和试题、集中授课后考试的方式。

  (一)市级行政机关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实施;区县(自治县)行政机关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

  (二)由市政府法制办统配教材,统一命题,分级组织考试和阅卷。

  五、培训费用

  市级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教材、食宿等费用由参训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决定。

  六、学习要求

  要严格培训学习管理制度,所有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课时后,才能参加考试。

  七、资格取得

  (一)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合格者,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录入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

  (二)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有关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书,经审核后录入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

  八、资格认证公示

  (一)参加本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中央在渝单位及部分市级部门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政府法制网上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查询监督。

  (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公示的人员,一律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九、组织领导

  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此次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保证质量,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要统筹安排,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的师资力量、教辅资料,确保培训效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十、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待新执法证申领到位后,市政府将适时通知原执法证件停止使用。

  (二)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的计划、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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