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苏监[2009]66号
颁布时间:2009-08-20 09:25:24.000 发文单位:江苏专员办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5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2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通知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通知印发)要求,为了解2007年至2009年6月间部分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情况,有重点地做好支出检查,我办决定对部分中央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一次对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账范围
本次对账范围为列入《2007年-2009年6月间中央投资项目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见附件1)的项目。
二、对账方式
本次对账采取请相关财政部门填报《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到账和拨(支)付情况对账表》(以下简称对账表,格式见附件2)的形式进行。
三、对账表的填制及报送
(一)对账表请按名单所列项目逐个填列。其填报口径如下:
1、如某个项目的资金分数批到账或按进度分批拨付项目时,请按拨付年度统计填列。
2、对省级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如对某个项目到账资金无法具体分清中央与省财政拨付资金的金额时,请将收到的资金统一填入“省级财政资金”栏。
3、“项目资金拨(支)付情况”栏,请按分年度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项目单位支付的金额合计数填列,同时统计填列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的合计数。
4、尚未拨(支)付的财政资金,请按照资金实际所在账户(包括财政结算[支付]中心为建设项目所设账户),在“尚未拨(支)付资金所在账户”的“名称”栏中如实注明账户名称,同时将属于未拨(支)付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填入“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栏。
(二)对账表的报送
对账表经负责人签字、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请于2009年9月5日前寄送我办二处,并将其电子表格发至jszyb02@163.com邮箱。
四、其他要求
为深入做好对账工作,请相关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将我办随本通知印发的《关于中央财政投资项目单位填报资料的函》(见附件3)按名单发送至各项目单位,并督促相关项目单位如实正确填报。
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文档,请在我办网站的“通知通告”栏下载,网.
我办地址:南京市百子亭8号;邮政编码: 210009;联系人:曾德攀;联系电话:(025)51816267,13915989793;传真:(025)51816269.
附件:
江苏专员办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