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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的通知

大财资[2007]276号

颁布时间:2010-01-25 08:45:02.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二、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理出的盘盈、损失资产和挂账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并提供损益证据。

  三、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低于5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

  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超过5万元(合5万元),低于20万元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超过20万元(合2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四、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单项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损失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五、各类资产盘盈的审批权限比照三、四条办理。

  六、单位的资金挂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七、根据政府及市财政局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损益的审批权限,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另行确定。单位以转企改制为目的的资产清查工作中清理出的资产损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经确认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需在市财政局批复、备案后,单位方可进行财务处理。其中,经确认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在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单位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

  九、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价值重估、核实国家资本金等工作的,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十、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定本地区的审批权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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