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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09]772号

颁布时间:2009-10-14 09:34:53.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我市外经贸事业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四)符合大连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五)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市场推介、创建企业网站、广告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以及企业培训项目(团体项目)等。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出口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装备制造业产品和支柱产业深加工产品的研发;鼓励主导性农产品出口的开发和培育;支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

  (三)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商务部、辽宁省出口名牌、购买国外知名品牌。

  (四)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科技型企业,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1、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投资、重点支持企业对矿山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的开发活动。

  2、支持企业开发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作。

  3、支持企业在境外建厂、设立服务外包设计基地、并购科技型企业等投资活动,带动国内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鼓励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外包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项目。

  (六)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七)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支持全市外经贸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活动。重点支持全市外向型人才的培养及开展外经贸学术交流,提高外经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九)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支持对外经贸发展重大课题的研究。对涉及在全市外经贸战略实施中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和产业振兴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的支出给予资助。

  (十)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鼓励为加快全市范围内的直达、通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十一)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全市每年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额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

  第六条  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请的项目符合我市进出口结构调整升级和科技兴贸、品牌战略、“走出去”的战略;

  (五)近两年在对外贸易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七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出口企业的安排方式主要包括补助、奖励和贴息等。

  (一)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市场推介、创建企业网站、广告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以及企业培训项目(团体项目)等的补助办法,按照大连市外经贸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外经贸发(2009)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企业参加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展位费实际支出的50%,补助展位的数量不超过3个。

  (三)对出口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般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出口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装备制造业产品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研发总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20%,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主导性农产品出口的开发和培育项目,一般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获得商务部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辽宁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八)对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的企业,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6]282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9]3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外包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项目,一般按照项目引进当年发生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给予6%的贴息,贴息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按照大连市外经贸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外经贸发[2009]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是我市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外经贸局负责确定全市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发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申请和初审工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外经贸局。

  第十条  申报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需向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外经贸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初审结果编制本地区的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市外经贸局。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报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资金报告、(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等。资金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建立全市项目库。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外经贸工作重点及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筛选优先扶持的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当年资金扶持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及相关市属企业将上一年度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和效益评价分析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外经贸局。每年3月份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将上一年度全市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六条  对违反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企业,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将对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其申请和使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外经贸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填表说明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请表

  填 表 说 明

  1、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申请表时,应如实填报,涂改或粘贴无效。

  2、企业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一并报送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资格登记日期一栏应填写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工程承包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日期及文号。

  3、企业填报项目申请表时要附相关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情况资料(复印件),以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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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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