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企[2009]484号
颁布时间:2009-08-26 09:12:09.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经发、信息产业、宣传、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汽车以旧换新职责分工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作为汽车以旧换新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工作;负责配套相应设备、印制相关单据;指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入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回收拆解工作;审核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对车主填报材料进行审核。
大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申请范围、补贴标准及账户信息。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大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 “黄标车”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实行环境监管。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检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办理流程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在大连市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回收拆解公司)设立联合服务窗口,每周二上午9点至下午3点统一受理大连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2.市经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属于“黄标车”由环保部门进行审核;
4.财政部门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账户信息进行审核;
5.上述申请通过后,由市经委负责打印申请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
6.车主签字;
7.市财政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三、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可以享受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对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或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项以上的车辆,车主只能申请一种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求
承担大连市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市回收拆解公司。
市回收拆解公司应按要求对回收车辆建立档案,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开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回收车辆“五大总成”进行破坏处理。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六、监督管理
1.市经委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3.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 市回收拆解公司及下设网点有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经委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行为、停止其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入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5、大连市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有关事宜,由市财政局、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