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10]18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09:50:42.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塑造和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良好形象,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先进,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河南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河南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塑造和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良好形象,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先进,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的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职业道德、业绩贡献等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协会常务理事、秘书处领导、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安排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决定。
第五条 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参加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应先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推荐,经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初评后,由评选委员会审查后产生。
第六条 参加推荐的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三年以上。
2.在评选期内没有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较完善,有较健全的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管理氛围,运营正常;
4.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员工之间关系和谐;
5.积极响应和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评选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推荐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3.认真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谨慎、勤勉尽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荣誉;
4.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关心和支持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5.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实务水平、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6.在业内外具有较高的声誉,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7.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已满三年,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8. 评选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推荐1名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有5名以下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如有特别优秀的人选可推荐1名候选人,具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可按20:1比例推荐多名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候选人需报事务所所属协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x2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优秀注册会计师的评选:
1.在评选期内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
2.在评选期内受到举报,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在评选期内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
4.评选期内有评选委员会认为不宜参加评选的行为。
第十条 参加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须按评选委员会制定的格式呈报《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推荐表》,并按表中的要求随附各种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的有关评选材料。评选材料中个人事迹必须真实,事务所的鉴定意见要客观。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正式候选人将按照省直管注册会计师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的材料初审,正式候选人将按照本地区注册会计师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与省直管事务所确定比例相同,地市注册会计师数量低于此数量的可推荐1名),并按期限将本地区正式候选人材料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将采取量化得分的方法进行,设满分100分,其中:网络投票设分值20分,各委员评价设分值80分。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利用“hn注册会计师网”平台,开辟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专区,公布优秀注册会计师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事迹简介材料等,以事务所为单位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即为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条件的,应取消候选资格。
第十五条 网络投票得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票数折算分;第二部分为票数排序折算得分;各正式候选人将按照省直管候选人和地市候选人得票多少分别进行排序,依次确定分值。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委员将进行集中审议,从候选人事迹材料入手,以职业道德、业绩贡献等为主要内容,对正式候选人逐一进行评价打分。各委员评价分值平均值即为评价实得分。
第十七条 每次评选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数量按照上一年度末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的百分之一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