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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0]298号

颁布时间:2010-06-12 11:22: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630元/月、525元/月、469元/月、42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全省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5元/月、38元/月、34元/月、3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630元/月执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按45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二O一O年五月一日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元/月) 适用范围
900 630 45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750 525 38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670 469 34 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600 420 30 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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