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0]78号
颁布时间:2010-05-27 19:38:2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2010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36号),我会决定,自2010年6月上旬起,开展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0年6月上旬至8月上旬。
二、检查范围
(一)配合中注协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6家分所(名单见附件2)的检查。检查分所2010年度以分所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检查国有企业、外向型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审计报告,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充分关注分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与总所一致,总所对分所业务质量的监控情况;分所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以及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与总所实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对以前年度或期间的审计业务,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二)对94家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名单见附件2)的检查。重点检查事务所2010年度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09年度以来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对以前年度或期间的审计业务,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同时,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准备工作
1.各被检查事务所应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及时归整业务档案,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概况、内部质量控制的建立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业务报告质量复核情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等。
2.6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进行现场检查。事务所分所应在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将填写完的本通知附件3、附件4和附件9及自查报告提交检查组。
3. 94家非证券资格事务所进行集中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法。本通知附件2中序号7-83的事务所应于6月13日前,将填写完的附件3至附件7及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报我会监管部;序号84-100的事务所应于6月13日前,将填写完的附件3至附件6、附件8及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报我会监管部。
94家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应于6月29日前将被抽查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被抽查的具体业务报告我会将另行通知),包括质量控制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声明书(附件9)报我会监管部。
4.各被检查事务所及分所应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如实填写本通知所附表格,并按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今年,我会将与北京市财政局对部分事务所进行联合检查,希望事务所积极配合。
附件:1、2010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doc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doc
8、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清单(表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