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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财金[2010]15号

颁布时间:2010-05-11 14:14:00.000 发文单位: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金融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基本原则,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财政厅,电话0731-85165033)。

  附件:湖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提供良好环境,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鼓励经办机构在农村创新保险品种,发展保险业务。

  (三)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既要反对政府大包大揽,由引导变主导,又要避免市场无序竞争;既要反对强迫参保对象投保,又要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财政、农业、畜牧、林业、金融、水利、气象、宣传和保监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信贷、救助政策、其他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主要内容

  2010年,我省实行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种植保险和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养殖保险以及森林保险。按照财政部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农业保险各险种主要内容如下:

  1、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180元,分蘖拔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州)财政补贴不少于上年应补贴基数、县(市、区)财政补贴在市州补贴基础上补足10%,省直管县(市)今年新增扩面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贴10%,湘西自治州与非省直管县(区)扩面部分仍由市(州)、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不少于10%。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2、棉花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8%,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州)财政补贴不少于上年应补贴基数、县(市、区)财政补贴在市州补贴基础上补足10%,省直管县(市)今年新增扩面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贴10%,湘西自治州与非省直管县(区)扩面部分仍由市(州)、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不少于10%。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3、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州)财政补贴不少于上年应补贴基数、县(市、区)财政补贴在市州补贴基础上补足10%,省直管县(市)今年新增扩面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贴10%,湘西自治州与非省直管县(区)扩面部分仍由市(州)、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不少于10%。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4、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5、奶牛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4000元。

  保险费率:5%,即每头收取保费20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6、育肥猪保险

  运作模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条款内容由保险人自行确定,完全按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保费补贴:中央、省级财政共补贴2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7、森林保险

  试点申报:除已经试点的16个县、市外,要申请实施森林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县(市、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林权制度改革到位,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林权权利人,各权利人林地面积及四至有明确的界定并已登记造册,具备开展森林保险的条件。2、地方政府重视森林保险工作,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已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林农积极性高。3、当地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能积极、主动开展森林保险。申请试点森林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联合行文,于5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林业厅,经两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启动。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鉴于财政部尚未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提出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要求条件,2010年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办,维持2009年现状。

  (二)明确保险条款和费率

  2010年各险种保险条款维持2009年规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按《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湘财金【2009】20号文件执行。

  (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农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2、各级财政要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以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承保机构。

  3、如发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

  (四)工作费用支出管理

  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协助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支付。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标准提取工作费用。

  (五)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

  坚持按标准计提、按程序动用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采取种植业(含森林)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能繁母猪按每头10元、奶牛按每头40元计提。由承办农业保险的省分公司设立专户,省财政与省分公司共同管理。当全省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超过60%或出现严重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承保机构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动用额度以赔付金额超过60%以上部分为限。

  (六)探索农业保险工作新思路

  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产品,在全省统一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通过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进一步丰富我省农业保险内容,拓宽农业保险领域,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其他种植、养殖保险。围绕我省打造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要求,大力发展农房、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园艺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支持措施。

  (七)建立健全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有力手段,再保险机制的建立对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承保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办理比例分保或巨灾超赔分保等再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鼓励承保机构通过再保险等方式有效转移农业保险巨灾风险。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牵头协调有关农业保险事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市州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州)农业保险工作,并对下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认真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做好参保牲畜防疫检疫、协助查勘理赔、疾病鉴定,并监督养殖户对因疾病死亡的牲畜做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的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各级水利、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拓宽宣传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要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宣传湖南农业保险的特色,扩大农业保险的正面社会影响,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三)强化服务职能

  承保机构要加快农业保险网点建设,加强从业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要建立农业保险业务台账,实行分险种单独核算,将农业保险业务收支与其他保险业务收支分开管理;种植业保险要签单到村(场),养殖业保险要签单到乡镇(场),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户。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报案电话及各级财政、农户等承担的保费比例;承保机构要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实行张榜公布。森林保险中对赔付生态公益林的理赔款,承保机构应全额赔付到当地森林保险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先支付被保险人60%的理赔款,待恢复造林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赔款。水稻保险要按季签单,早稻签单要求在5月20日前完成。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力度。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有限、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经审计、财政、保监等部门查处属实,将取消其承保资格。二是不断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考核机制。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承保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取消承保资格。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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