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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局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0]74号

颁布时间:2010-07-07 13:54:10.000 发文单位: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减免收费的政策适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的全省城市、县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具体包括: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后,认为需迁移避险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重点设防类标准,进行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新建或需拆除的校舍工程。

  二、减免收费的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内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予以免收(详见附件1);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按规定标准的30—5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过下限标准收取,有条件的也可以免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详见附件2);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适当减收或免收。

  各市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收费减免政策。

  三、减免收费的期限

  减免收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三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切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减免收费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因减免收费而弱化监督管理力度,降低服务水平,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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