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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0]91号

颁布时间:2010-08-02 13:57:25.000 发文单位: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专项检查。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财政局要会同物价局对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作为乱收费予以取消。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要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量技术监督、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二、明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公布《2009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时,除了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特别标注,省直各部门、各市在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严格按照《目录》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直各部门应当在2010年8月20日前,提出本部门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省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电子版一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各市应当在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各市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连同《 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电子版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 王晓琳 续莉 0531-82669710

  省物价局收费处 邓世亮 0531-86974852

  附件:1.省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2. 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下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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