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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政局关于批复2010年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0]181号

颁布时间:2010-09-20 14:11:34.000 发文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自治区本级2010年财政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列》的规定,现将你部门(单位)2010年预算指标予以批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批复内容:

  预算批复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要严格按照收入计划,认真完成收入任务,保证收入足额入库或上交财政专户。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批复表共十二张,包括:收入预算总表、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一般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总表、经费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征收计划表、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资产情况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财政厅批准。

  二、预算指标:(详见附表)

  三、预算执行工作要求:

  1、基本支出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直接予以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各部门(单位)要将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先行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2、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综合预算、收支脱钩、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预算制”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除政府性基金预算外,其他资金支出指标均按照征收计划数的85%下达支出指标。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批复,坚持先入库后拨款的原则,严格按照收入进度拨款。对超收部分需追加支出指标的或未完成征收计划的部分,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追加管理办法》和宁财(预)发[2004]6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拨款。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涉及正常工资的进行直接拨付外,其余资金均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即先行报送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3、政府性基金预算在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内,依据收入进度和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正常拨款。

  4、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批复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必须完整。应包括单位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等12张表。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列明具体项目。

  5、请有关部门在接到财政厅预算批复后的15日内对所属预算单位的2010年度预算予以批复,并送财政厅社保处备案。

  附表:

  1、收入预算总表

  2、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

  3、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4、一般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5、经费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6、征收计划表

  7、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表

  8、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表

  9、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10、政府采购预算表

  11、单位基本情况表

  12、单位资产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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