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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4号

颁布时间:2010-08-11 17:38:57.000 发文单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农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投保人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财政、农牧、林业、气象、金融、保监等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

  (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农业保险主要选择自治区确定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生产区域,并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险种及范围

  (一)种植业。

  1.险种:温棚(包括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葵花、马铃薯良种、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

  2.范围:温棚、小麦、水稻、玉米、葵花、马铃薯良种、脱水蔬菜、番茄险种为全区各市县(区)及农垦局国有农场;压砂西瓜险种为中卫市各县(区)。

  (二)林果业。

  1.险种:苹果、葡萄、枸杞、红枣(长红枣)。

  2.范围:全区各市县(区)及农垦局国有农场。

  (三)养殖业。

  1.险种:能繁母猪、奶牛(包括后备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

  2.范围:全区各市县(区)及农垦局国有农场。

  各市县(区)可以自主开展其他农业保险品种的试点工作,保费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和林果业。

  1.承保方式。按照每户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投保。实行统一投保和联户投保的,自缴保费给予一定的优惠。以乡(镇)、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5%;以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6%;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联户投保,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5%。

  2.保险金额。种植业和林果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温棚,其中日光温棚分6000元/亩、8000元/亩、10000元/亩三个档次;大中型移动温棚分1700元/亩、2100元/亩、2500元/亩三个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小麦300元/亩,水稻400元/亩,玉米300元/亩,葵花500元/亩,马铃薯良种500元/亩,压砂西瓜400元/亩,脱水蔬菜、番茄1000元/亩;苹果700元/亩,葡萄800元/亩,枸杞1500元/亩,红枣500元/亩,长红枣800元/亩。

  3.保险费率。根据我区相关品种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温棚4%,马铃薯良种5%,小麦、水稻、玉米、葵花、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苹果、葡萄、枸杞、红枣均为6%。

  4.保险期限。温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种植作物从种植或移栽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林果产品从生长起至产品收获止。

  5.保险责任。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6.保费承担。小麦、水稻、玉米、葵花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投保人缴纳20%;其他品种自治区财政补贴50%,市县区财政(包括农垦局国有农场,下同)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二)养殖业保险。

  1.投保方式。一般以养殖户为单位进行投保。以养殖场或园区组织养殖户统一进行投保的,自缴保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成年奶牛和肉牛的基础母牛,一次投保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自缴保费优惠4%;一次投保2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自缴保费优惠5%;500头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6%。能繁母猪、肉羊种羊和基础母羊,一次投保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自缴保费优惠3%;一次投保200头以上的,自缴保费优惠4%。一个保险期内没有发生理赔事项的,下一个保险期自缴保费可以再优惠2%。

  2.保险金额。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成年奶牛按照畜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头、6000元/头、7000元/头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公司具体协商确定;后备奶牛30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肉牛的基础母牛2500元/头,肉羊种羊2000元/只,基础母羊500元/只。

  3.保险费率。养殖业保险费率均为6%。

  4.保险期限。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

  5.保险责任。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①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②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③肉牛基础母牛: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④肉羊种羊、能繁母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

  6.保费承担。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缴纳25%;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自治区财政补贴50% ,市县(区)财政补贴25% ,投保人缴纳 25%。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当地财政补贴比例,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例。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我区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要及时将投保人缴费清单汇总后,报送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保公司。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个季度的投保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无误后,将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农险专户”。各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投保人自缴保费由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相关组织要积极协助。

  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人保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且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人保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经营费用使用情况。同时编制经营费用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人保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由投保人直接向人保公司报案,人保公司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赔案的处理,由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会同当地农牧、林业等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必须赔付到位。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各市、县(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或自治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保险赔款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坚决杜绝理赔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风险管理。种植业、林果业保险风险责任实行当年保费3倍封顶的赔付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责任,即当年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1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全部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1倍—2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3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养殖业保险风险责任实行当年保费5倍封顶的赔付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责任,即当年养殖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养殖业保险保费×5。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全部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3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3倍—5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人保公司要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及时向再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五)资金筹集。农业保险以市县(区)为单位开展,市县(区)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2010〕54号)要求,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需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对自治区财政厅做出书面承诺,认真筹集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收取投保人自缴保费后,向当地财政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当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农险专户”。同时,各市县(区)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情况。

  对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而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市县(区)政府要向自治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自治区财政厅将从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中扣除应到未到的保费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制订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治区把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试点意见,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和林业局。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主要牵头,并负责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定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牧、林业两部门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农业保险工作,做好防灾防病,强化专业技术服务,研究提出农业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与人保公司联合开展农业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的指导、业务监督以及与人保公司的协调工作。组织和引导人保公司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在出现灾害损失时,组织指导人保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人保公司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农户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制案赔付等工作,确保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和农垦局主要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试点实施方案或意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范围和保费补贴资金承担比例,筹集落实资金;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督促人保公司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乡、村组织要相应成立农业保险小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险宣传、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设立自治区、各市县(区)两级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由农牧、林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涉灾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灾害的风险评估、损失鉴定和金额核定等工作,协调处理农户和人保公司之间因为核损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三)政策鼓励,协同推进。为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将把是否开展和参加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及投保人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一是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安排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时,要把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必要条件,自治区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今后在扶持项目时优先支持参加保险的项目;二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业务。鼓励涉农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跨乡跨村联户投保。三是创新支农惠农贷款保险机制。把农业保险与产业政策、补贴政策、金融政策、信贷政策、担保政策等相关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四是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支农惠农贷款时,可将保单质押作为贷款担保的补充措施。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不断提高担保物质量,加强新品种推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五是各市、县(区)要选择基础工作较好的乡镇进行统保试点,纳入统保试点的乡镇,将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有关扶持补贴政策。六是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的农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农村信贷发放,鼓励农户参加保险,对积极参保的优先考虑资金支持。对参加农业保险并进行贷款抵押财产的农户,政府对其进行保费补贴、种养殖业补贴以及贴息,同时对涉农企业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政策上给予扶持。七是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政策要与保险政策有机结合,需要重点推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都要积极办理农业保险。八是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各项工作,需要保险公司同时跟进,有效降低风险。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人保公司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制作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材料,深入乡村特别是农户中去,宣传推销农业保险产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力度,把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条款等内容,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人保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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