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71号
颁布时间:2009-04-10 11:59:59.000 发文单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社会保险管理有关职责。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拟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设立3个内设机构:
(一)运行协调处。
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协调起草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区级统筹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养老失业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负责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承担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拟订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工伤、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并监督检查;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以及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考核、监督的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室领导职数正处级3名,副处级4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