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注税函[2010]44号
颁布时间:2010-09-25 15:16:11.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如何实施补充通知如下:
1、全省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2、各市、州注税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事务所在本年度会计决算时按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提足补齐结存余额,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专款专用。2006年元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务所按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提足、补齐。
4、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省税管中心将会同市、州税管中心对各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