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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闽财综[2010]24号

颁布时间:2010-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重点加强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各项成本的事前预算控制。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闽政文〔2010〕106号文件规定设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和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棚户区改造中出售廉租住房等回收的资金要纳入专户管理,促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可循环使用。

  附:《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闽财综[2010]24号(附件).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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