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企[2010]583号
颁布时间:2010-11-03 09:24:03.000 发文单位:
市国资委、其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各市级企业集团: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法〔2008〕269号),以及市领导对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的请示》(渝财企〔2010〕550号)的批示,现将2010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解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解缴程序。
(一)收益解缴项目
1、国有企业按规定应解缴的上年度利润;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收益解缴范围及比例
按照“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按规定应解缴的上年度利润均统一按15%的比例核定;对转制科研院所,劳教、监狱系统国有企业其利润暂缓解缴。
上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中的第2、3、4、5项收益按全额核定解缴。其中第2项收益解缴范围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的国有股参股企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确认的国有股股息、股利;第3、4、5项收益解缴范围为2010年至申报期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不含上年度已解缴的收益)。
(三)申报时间及解缴程序
企业应按照解缴收入分类如实申报,填写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4),申报上年度应解缴利润的,应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申报解缴第2、3、4、5项收益的,应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附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年度利润分配决议、产权转让合同书、企业清算报告等,经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10年11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11月5日前核定解缴额,下达审定意见,并将审定意见抄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同时向申报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于11月15日前将款项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经市级人代会审批通过的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市级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审核和解缴,对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文件及相关附件请在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jcz。cq。gov。cn)-财政公告栏目下载。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