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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0]1109号

颁布时间:2010-11-30 09:00:1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0]1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为船舶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并在船舶交易完成之后向交易双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属于重要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其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请你市按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报批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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