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农[2010]324号
颁布时间:2010-12-10 09:44:06.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做好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农[2010]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O一O年十二月
附件:
河南省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单位必须是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须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和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示范带动作用强;经营期应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出现逃漏或拖欠税金、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的现象;具备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产品符合行业食品安全标准。
2010年、2011年省财政已确定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项目扶持的重点
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的食品加工行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行业。扶持的重点环节:
(一)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改和扩建;
(二)新技术、新装备引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
(三)质量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四)品牌培育和创建。
四、项目扶持形式及资金额度
(一)贴息。项目单位在2010年4月1日以后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技改和扩建项目时使用银行贷款,贷款发生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可作为贴息项目。项目单位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具有相应的资产抵(质)押能力或担保条件。贴息资金按贷款实际发生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贴息额;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核定贴息额。每次按一年期限安排贴息额;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安排贴息额。贷款贴息实行限额控制,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二)补助。补助项目应是2011年度新上项目,设备功能领先、实用性强、技术优势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项目辐射面广,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有保障。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对重点龙头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销售收入2%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三)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培育和创建。对2010年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项目申报数量
南阳、商丘、信阳、周口和驻马店市,每市申报项目(含贴息、补助)不超过5个,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市每市申报项目不超过4个,济源市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21个直管县(市)各申报1个项目。各省辖市上报的项目中,贴息项目不得少于50%。
2010年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据实上报。
六、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后),并提供相关项目申报材料。
(一)贴息项目。贴息项目应提供《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有关文件,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银行进帐单、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等。
(二)补助项目。补助项目应提供《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申报企业研发补助的项目,需提供企业2009、2010连续两年的研发费用支出证明凭证。
(三)奖励项目。奖励项目需提供2010年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及相关证明。
七、项目申报程序
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将筛选确立的项目汇总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一式四份),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八、资金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一)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后,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
(二)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对各类项目横向比较、总体评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拟定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逐级下达项目资金。
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贷款额度和结息单据等有关凭证后,拨付到项目单位;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奖励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2011年四季度末之前,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对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并将总结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