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注税函[2010]2号
颁布时间:2010-12-17 09:47:50.000 发文单位:地方机构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委托财政厅、国税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财务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及认定的函》(冀高认办[2010]20号)的通知精神,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此次遴选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财务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部分)的资质由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经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二、资质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需报送的资料
(1)财务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附表1);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简介。
财务中介机构近三年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等进行具体阐述,形成文字材料,字数不少于1000字。
(3)财务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名单(附表2)。
五、上报时间要求
欲申请资格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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