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颁布时间:2010-12-16 09:54:42.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约定,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川财预[2010]13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担保的债务,应重新明确合法担保主体,通过追加土地使用权和优质企业股权及其他有效收益权等方式缓释贷款信用风险。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分类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一)规范整合现有公司。第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应在明确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进行撤销或与现有市场化公司整合为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第二类融资平台公司应在落实偿债责任和还款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职能,或与现有市场化公司整合为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第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应通过注入收益良好的市场化项目、土地收益、收费权许可,剥离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债务项目等方式将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中自身经营性收入比重提高到70%以上转变为第四类公司。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充实壮大融资平台公司资本。第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其债务偿还来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提升融资平台公司服务发展的能力,有效降低债务风险,各级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现有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做实资本金,建立防火墙。2010年6月30日前没有实现项目融资和建设的融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再保留。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应按照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要求对其重新进行评估和整改。
(二)严格审核新设立公司。2010年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注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盈利性资产、非公益性土地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公益性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备案。
三、严格融资和信贷管理
(一)规范融资行为。清理规范后继续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必须严格规范,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必须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必须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注重效益,稳健经营。
(二)规范信贷管理。对融资平台公司原有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及时采取整改保全措施。要逐笔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制止平台公司的贷款挪用行为,尤其是将贷款转作项目资本金、缴税、购买理财产品和基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要按照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的原则,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达产缓冲期等情况的前提下,采取合法、审慎措施修改完善合同,落实还贷要求,切实防范平台贷款风险。要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分类处理现有贷款,对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其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贷款管理;对清理规范后有一定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合法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对融资平台公司新增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新发贷款应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认真落实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政策要求。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管公司资产和债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将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工作纳入日常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投资评审、财政监督、支出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资金安排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面监控,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应逐条录入全省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原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应及时根据清理规范情况进行完善。
(二)严肃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对在融资过程中谋取私利的人员,要依法收缴其违纪违规所得,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进行融资活动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提高对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自查,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规范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送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地方,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