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教[2010]389号
颁布时间:2010-12-22 09:18:24.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口[2010]114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孕前检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试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七条 试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 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试点地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疾病流行情况,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增加服务项目。超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增设的区域性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试点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结算标准,我省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上级财政拨付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试点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多拨资金按负担比例分别用于抵顶各级财政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按负担比例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于每年7月15日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月31日前将上级财政拨付的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负担资金,一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申请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附件1),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定点服务机构凭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报销单(附件2),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各试点地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
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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