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12-24 14:42:39.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0]120号)精神,结合财政职能,现就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财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为目标,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质量为核心,转变理财观念,创新管理模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发挥财政政策职能,支持城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镇化建设涉及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资金管理、资源经营等各个方面,而且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具有公益性质,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最终必须由财政承担。因此,健全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管理作用,确保资金筹措使用合法有效。同时,竞争性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
(二)市场运作、广开渠道。开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整合城镇基础设施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广开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通过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引导带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格局。
(三)完善政策、分类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结合城镇建设规划,确定城镇化建设资金支持重点,确保城镇化建设重点项目资金需要;按照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要求,分类制定实施支持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资金和政策协调配套的联动机制,形成支持加快城镇化建设合力。
三、主要任务
(四)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极两圈三层”城镇体系空间布局规划,通过健全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城镇基础设施特别是产业集聚区和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五)制定支持政策,加快产城融合。坚持鼓励与限制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支持城镇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增强城镇经济发展活力,加快产城融合,提高城镇人口容纳、就业等综合承载能力。
(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管理办法,规范建设资金筹集行为;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安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创新资金筹措机制,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资金统筹力度,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对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要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预算处牵头,会同综合处、经济建设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八)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调动加快城镇化建设积极性。改变现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实行城镇化建设奖励制度,建立城镇化建设绩效评价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安排适当资金,对市、县给予资金奖励。(由经济建设处牵头,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九)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强化投融资服务功能。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经营开发城市资产,支持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鼓励市、县已有投融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贷款;进一步加强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不断增强其投融资能力,发挥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作用,加快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上级财政补助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类专项资金,符合投融资平台经营范围的,可以由财政补贴改为资本金注入,壮大投融资平台实力。鼓励各级财政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市县投融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信托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开发,推进我省水电气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由地方金融处牵头,会同经济建设处、预算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探索经营与融资联动机制,创新投融资管理模式。支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综合运用集中成片开发、BT、BOT等多种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支持探索开发商投资土地一级市场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结余指标交易试点,筹措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及建立“储地-抵押融资-建设-还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循环机制。支持建立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进一步密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合作,促进金融机构扩大城建信贷投入,支持经营性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发行城市建设债券。探索建立困难地区城乡建设融资机制。引导经济基础较差的县充分利用老城区积累的资源和改造升值后的土地收益支持新区建设,待新区发展起来后再反哺老城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由经济建设处、综合处牵头,会同地方金融处、国际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一)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探索建立“公商协同、以商补公”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加大资本、经营市场开放力度,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对能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的设施,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支持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公商协同、以商补公”长效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土地资源。对有稳定收益的文化、卫生、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支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由经济建设处牵头,会同综合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五、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落实促进产业集聚区和城市新区加快发展财政激励政策。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起对产业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对城市新区实行“核定基数、增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各省辖市要参照省对市县的财政激励政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将从集聚区集中的税收增量返还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激励政策的落实措施,确保各项财政激励政策顺利实施,努力增强产业集聚区和城市新区的发展能力。(由预算处牵头,会同财政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三)落实加快城镇化建设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投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收费基金减免政策。加强监管,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符合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重点城镇,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方面给予优惠,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返还有关城镇,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税收问题由税政处牵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由综合处牵头,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四)支持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项目单位财政补助。对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给予补助。2009-2012年对转移到省定产业集聚区的出口企业,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国内运费补助。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城镇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科技信息、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发展。(由服务贸易处牵头,会同企业处、预算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五)支持加大就业型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市县可以整合使用“春风行动”、“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增强农民进城创业就业能力。规范培训管理,优化培训基地筛选方式,完善培训基地进退机制,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农民工技能培训电子台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职业学校综合性建设项目,分别按投资额的20%、10%给予奖补;对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予以奖励。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围绕支柱和高成长型产业、技术紧缺型专业人才需求,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实验室和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继续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发放政策,逐步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由社会保障处、教科文处牵头,会同农业处、预算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六)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思路,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和棚户区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种保障形式有机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列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由综合处牵头,会同经济建设处、预算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七)支持保障城镇新增劳动力子女教育。加强城镇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在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时,优先考虑依据城镇化建设规划进行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支持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向城镇中小学集聚。义务教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学改革实验补助、幼儿教育等基础教育事业专款要统筹考虑农村和城镇学校发展要求,向城镇化建设发展较好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城镇园艺、水电管网铺设和维修等与城镇化建设联系紧密专业,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市县职教办学能力。(由教科文处牵头,会同预算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八)积极完善城镇医疗及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按照《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0]4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通过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对流动性强、进城时间不固定的农民工,通过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城乡低保制度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城乡低保标准既有区别又相互照应、协调发展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制度,逐步调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由社会保障处牵头,会同预算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十九)支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将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城镇规划以奖代补等资金的奖补范畴。按照“渠道不变、方向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市县财政可以整合涉农惠农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农业处牵头,会同预算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经济建设处、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要高度重视城镇化建设工作,把健全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机制作为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领导机构,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支持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由经济建设处牵头,会同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二十一)健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城镇化建设投融资形成的债务尤其是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债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借得来,还得起,防止融资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保证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由经济建设处牵头,会同预算处、地方金融处及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要会同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城镇化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全过程监管,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各市县财政局协调推进)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要按照实施意见和分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实施意见落实情况按季度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汇总后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