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规[2010]222号
颁布时间:2010-12-29 10:52:18.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企业:
自2010年6月我省获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业务快速增长。跨境人民币业务具有的清算渠道顺畅、结算手段便捷、金融产品适宜等特点,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逐步发挥积极作用。12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审定我省853家企业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点企业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为了解掌握在我省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过程中,企业急需知晓的政策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该项业务的建议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请你们认真了解本地区和本企业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7日前反馈我厅规财处。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孙静 028-83232548
传真:83221258 邮箱:sunjing2976@126.com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