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1-24 10:28:39.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签章管理,防范风险,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决定,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在签发审计报告及其他会计文件时应使用统一形式的印章,现通知如下:
一、制作及发放
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作,免费发放,样式由省注协统一确定,印章上包含注册会计师姓名、注师编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仿造和更改。
二、领取
在2011年7月1日前取得资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在2010年度任职资格年检时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凭身份证、注册会计师证签领。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在领取注册会计师证的同时由本人凭身份证领取。
三、留样存档
执业注册会计师在领取印章的同时,应在省注协留存印章样版,以备查验、核对。
四、使用
由省注协统一制发的 印章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用,届时各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会计文件时均应加盖由省注协统一制发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其他形式及由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行刻制的注册会计师印章停止使用。
五、补发及收回
注册会计师在领取印章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发现错误等情况应及时向省注协声明并申请补发,印章补发后应重新留样存档。
当注册会计师出现自愿暂停执业、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没有通过或暂缓通过、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注册会计师职责的情况时,应将印章交回省注协保管,待上述情况消失时再予发还。
当执业注册会计师发生转为非执业会员、受到取消执业资格、死亡等丧失继续履行注册会计师职责等情况时,省注协有权收回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并销毁。
六、法律责任
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代管、代盖,如发现印章由他人代管、代盖,省注协有权收回印章并给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或出现违法行为的,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检验、核对
在统一形式印章启用后,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本人、业务委托方、会计文件使用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如对所出具或所持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签章有疑问或须核验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到省注协申请检验、核对留底样版,必要时可提请公安部门协助鉴定,核验结果由省注协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