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会[2011]46号
颁布时间:2011-01-24 10:38:33.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内容
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行政事业两个类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由持证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内容:
(1)网络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共24小时。其中必修课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共8小时;选修课程由学员自主选择,共16小时。
(2)面授培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共24小时。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分期培训方式。
2、内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政府采购政策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政策、财政会计改革相关制度等。共24小时。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市区面授培训机构备案及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溧水县、高淳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2、市、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面授培训。具体安排另行发文。
3、市级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和在宁的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网络培训的实施
网络培训机构:正保会计网校。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正保会计网校在南京地区的具体实施。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凭学习卡登陆“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参加学习,通过在线测试后,到财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年度继续教育验证盖章手续。
学习卡购买和验证盖章地点: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 南京市湖南路狮子桥34号 | 83223448、83227810 |
江宁区财政局 | 江宁区竹山路364号区财会教育中心 | 52169153、52163246 |
溧水县财政局 | 溧水县永阳镇小东门街3号 | 57207224 |
高淳县财政局 | 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南路12号 | 57316109 |
浦口区财政局 | 浦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苑路9号 | 58311877 |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六合分校 | 六合区北外街163号 | 57756425 |
沿江工业开发区财政局 | 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西路95号3楼 | 57011659 |
(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社会培训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应在2011年2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我市教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参加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信息卡(在宁的部、省属企业持证人员暂不需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四)未参加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内容。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公布。
五、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1年2月1日开始,2011年12月31日结束。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南京市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201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