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13 13:02:52.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为确保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尽快实现会计人员信息全国通用,现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精神,对做好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持有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及其所属区、市,下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时间安排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从2011年1月10日开始,至2011年3月30日结束。
第一阶段:1月10日—2月15日,单位及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网上填报信息;
第二阶段:1月15日—3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单位及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给予确认。
三、信息采集方法和步骤
信息采集工作采取持证人员个人网上填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理汇总、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行填报
1、1月10日—2月15日,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首页,点击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页面,选择“个人”页面按照登记说明注册用户,在线据实填写《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件1);
2、1月10日—2月28日,打印《信息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岗的会计人员将《信息表》连同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算化(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奖励文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交由本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在岗的会计人员于1月15日—2月28日携带《信息表》、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算化(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直接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发证单位办理审核确认。
(二)单位、主管部门审理
1、1月10日—2月15日,由单位安排专人在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在线如实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会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会计用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及单位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3);
2、1月15日—3月30日,打印《单位信息表》、《汇总表》,按要求签字盖章,连同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总会计师任命文件等证照、文件原件以及本单位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表》、证件、证明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等)与单位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资料,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交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汇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携带以上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其所属财政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确认工作。
(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相关表格、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按规定给予信息确认。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资料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按规定给予信息确认。
四、特别事项
(一)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在2011年3月前补完继续教育内容方可进行信息采集。补学继续教育的方式可采取网络学习方式,也可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定。
(二)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受理所有调转和信息变更业务。此前已办理省内各市县之间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在有效期内由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期间,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亦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采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单位和会计人员了解信息采集工作,为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采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