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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01-20 13:50:11.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2008年和2009年两年扎实有效的工作,我省完成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以下简称“化债工作”)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的考核验收。为了进一步巩固化债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回头看,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从工作小组反馈的总体情况看,我省化债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化债政策落实不到位,包括地方的部分配套资金未纳入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落实不到位等。

  二是一些地方化债基础工作不扎实,包括债务公示资料不全、化债档案管理不规范、农村学校财务管理较乱、债权人变动未做说明、部分债务不准确、打包申报和兑付债务等。

  各市州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明确工作部署,制定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做好相关化债账务处理、资料整理和保管、后续手续补充等基础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确保中央化债政策落到实处。对重点考核验收时发现具体问题的,县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化债主体责任,尽快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责令相关部门和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各市州及相关县市区及学校整改情况,务必于2011年2月上旬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禁举借新债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甘财税[2009]87号)精神,建立健全保障约束机制,明确举借责任,严格奖惩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引发新债的诱因,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发生。

  县级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统一规划,通盘考虑,不留资金缺口,促进农村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类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中小学设备采购、经费支出、财务收支等日常管理,从制度上防范义务教育新债的发生。要严格实行教育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做到有立项、有预算、有经费落实,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建设内容。严禁学校采取垫资、集资、借贷等方式产生新债。

  财政、教育、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厉查处继续举借新债搞建设的典型案例。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程序且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化债工作结束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市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学校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编制,确保中小学财会岗位对专业财会人员的需求。教育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尽快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农村中小学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分期开展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各农村中小学要根据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建账、预算、结算、票据管理、报表、审计、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财会人员的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切实加强闲置校产的管理及有效利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闲置校产管理及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监管工作。对所属中小学闲置校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学校闲置校产的基本情况。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形成的闲置校产,应由教育部门统筹,优先用于举办幼儿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确需进行置换和变更的,要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县教育事业发展。对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中小学国有资产流失、减损的,教育部门要依法追回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对侵占学校闲置校产和阻挠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各农村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容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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