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10]134号
颁布时间:2010-11-30 08:35:23.000 发文单位: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充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西州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充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为了切实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办法:
一、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待遇问题
按照原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我省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50号)文件核定,我州原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共有4191人(其中州本级2639人,格尔木市264人,德令哈市304人,乌兰县185人,都兰县274人,天峻县101人,茫崖行委111人,大柴旦行委106人,冷湖行委207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企业退休人中员门诊医疗费标准300元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保险待遇。随着退休人员年龄和医疗消费需求的增长,每人每年300元门诊医疗费用已远远不能满足医疗需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原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问题,各级财政按本地区实际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数,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进行补助,各经办机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4%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纳入各地财政预算。
州本级需补助资金164万元,各地根据本地区破产、关闭前退休人数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原州农垦局管理的参退人员医疗保险费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由经办机构按本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4%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原州农垦局管理的参退人员203人,每年需州财政补助资金32.48万元,两项共需补助资金196.48万元。
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问题
为确保我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效机制,杜绝以后因企业破产、关闭而发生无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根据《海西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办法:
1、企业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男性55岁,女性50岁,下同),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企业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4%每年为企业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现已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企业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的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
2、企业职工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因残提前退休,需经用人企业同意,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用人企业按职工实际年龄,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的标准,一次性补足到正常退休年龄并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4%每年为企业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现已退休但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企业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的标准,补足到正常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纳15年。
三、本补充办法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