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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0]124号

颁布时间:2010-11-15 08:53:15.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州教育体制、卫生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统筹层次,提升全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青海省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33号)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现阶段教育布局调整和基本医疗保险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于学有所教、病有所医的目标,注重体现教育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提升中小学生各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全州统一、合理分配、分类实施的原则,全州统一政策,实行统一调剂中小学生医保基金,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切实解决全州广大中小学生就医购药的实际问题。

  二、统筹方法

  (一)全州所有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青海师大海南校区学生)由学校按户籍管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中小学学生中农村户籍的按规定仍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籍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业学校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无论是非农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

  (二)在城镇、农村中属于低保户、困难户、重残儿童的学生,其医保费均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三、参保和缴费办法

  (一)全州所有在校学生的参保和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方负责,于每年9月组织本校所有学生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

  (二)全州所有学校学生缴纳的医保基金,按规定和程序及时缴入当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四、医保基金管理和结算

  (一)住院费管理全州所有中小学生住院均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和管理,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政策享受住院待遇水平。

  (二)门诊费用管理

  1、全州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中小学生每人每学年门诊医疗费20元拨到各校医务室统筹管理使用,学校方保障学生门诊就医费用。

  2、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州中小学生均建立个人帐户,实行门诊费定额管理、超支自付、结余归个人的原则,结存可结转下年连续使用。

  3、全州所有学校医务室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门诊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结算办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学校医务室紧密配合,网络实时记录,做到周清月结,实行年终决算。

  五、其它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医务室使用学生医保门诊费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实行年终考核,各校医务室严格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卫生局、州教育局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政策由以上部门分别制定下发。

  (三)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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