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2011-02-01 08:49:57.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保后养老金的发放,同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作为一项重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要充实经办力量,提高经办能力,加强基层平台和网络系统建设。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社保(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记录参保者权益,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数据、资料和凭证。
(五)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及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相应办法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