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高企认[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3-14 10:28:59.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则上应从公布名单中选择中介机构进行研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专项审计,也可选择未列入名单,但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
未列入名单的中介机构,除近3年内有不良记录,成立不满3年或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够的中介机构,若愿意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可以按省认定办《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市高企认定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认定办审核合格后,为企业提供相关审计服务,并由省认定办补充列入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