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0]194号
颁布时间:2010-12-09 08:49:14.000 发文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加强对三亚旅游形象标识的管理,维护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是指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名称、图案、文字、色彩以及包括三维立体造型、动画造型在内的组合与应用设计等一整套形象标识系统。本办法中,“标识”义同“标志”。
第三条 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地位
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是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旅游业的象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应爱护和尊重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授权三亚市旅游协会对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和设计专利注册。
为加强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管理,设立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亚市旅游协会,由三亚市旅游协会负责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宣传推广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提升形象标识的影响力及价值;
(二)负责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审批授权;
(三)负责开展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保护,发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四)制订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有关管理使用细则。
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管理,指导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工作。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向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通过有偿授权产生的货币收益由三亚市旅游协会保管和使用,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货币收益的开支用途进行监管。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使用人应维护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正确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可申请使用的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范围详见《可供申请使用的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清单》,任何对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均应遵守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确定的使用规范。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包括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无偿使用的定义
以下活动如依法使用标识,不需要审批和授权:
(一)三亚市党政机关举办、承办的与三亚旅游有关的非商业性的公务或者公益性活动,包括大型活动、旅游促销及形象宣传、对外交流等;
(二)三亚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仅在单位内部举办、且不公开进行宣传报道的非商业性活动;
(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需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
第八条 有偿使用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包括潜在的或可预见产生盈利),以下列方式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
(一)将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
第九条 有偿使用的申请
为鼓励发展三亚特色旅游产品,积极促进三亚国际旅游形象影响力及内在价值的不断提升,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偿使用定义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或个人有偿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有偿使用的申请由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 新闻媒体使用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可以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商业宣传。对于含有标识的广告,各相关媒体应当审核广告使用者是否有权使用该标识。
第十一条 推广措施
为大力推广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提升三亚旅游形象及旅游形象标识的影响力,实行下列推广措施:
(一)本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旅游服务场所的主要标识,必须将体现三亚地域名称的文字与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同时使用。本工作由上述单位自行负责实施,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指导。
(二)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偿使用情形,暂予免收形象标识使用授权费;使用人须事先向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免费使用。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有偿授权。具体有偿授权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侵权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有侵犯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情况,均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向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举报。侵权行为经核实查处后,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三条 维权举措
对侵犯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专有权的行为,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将依照中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
本办法自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