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13 10:37:5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贯彻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6号)精神,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煤矿企业集团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以下简称“三化”)矿井建设,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装备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推进煤矿“三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重要意义。加快推进煤矿“三化”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市煤矿“多、小、散、乱”状况,夯实煤矿安全基础,规范煤炭开采秩序,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是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由煤炭大市向煤炭强市转变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煤炭工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扎实推进煤矿“三化”建设,适应新形势和发展要求,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色和娄底煤炭实际的发展新路子,对于开创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新思路,打造平安、规模、高效煤炭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推动、企业实施”工作原则和“总量控制,改善结构,优化布局,提升水平”的总体工作思路,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规范采矿秩序和实现煤矿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和地方骨干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相关国有企业入股参与;坚持依法依规与合情合理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有序和谐推进;坚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与淘汰落后工艺相结合,提升煤矿企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点带面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实现平安煤炭、和谐煤炭、人文煤炭的发展目标。
(三)总体目标。至“十二五”期末,组建30个年生产能力30万吨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新(扩)建年产15万吨以上的骨干矿井32处;煤矿运输机械化达到100%,掘进机械化达到60%,采煤机械化达到40%,其中综采工作面达到8处,高档普采工作面达到36处;35处矿井安全质量达省一级标准,100处矿井达省二级标准,其余矿井均达到省三级标准;新建瓦斯发电厂26处;所有煤矿均建成矿井“六大系统”。
(四)工作步骤。实施“三步走”的工作步骤:第一步,2011年,摸清底子(包括:资源储量、矿区分布、生产规模等),编制煤矿“三化”建设总体规划,出台实施办法,强力推广资江矿业省级示范矿井经验,抓好煤矿“三化”矿井的试点工作。第二步,2012—2013年,建设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骨干矿井18处,组建30个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第三步,2014—2015年,切实抓好煤矿“三化”建设矿井的巩固提高,推进煤炭企业优化升级,全面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二、强化煤矿推进“三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煤矿“三化”工作的主体,要根据各地资源赋存、矿井布局、企业结构情况,尽快编制本辖区内推进煤矿“三化”的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煤矿“三化”工作列入同级政府的总体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是推进煤矿“三化”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制定本辖区内煤矿“三化”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大对煤矿 “三化”进程中的监管力度,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煤矿企业是推进煤矿“三化”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好实质性融合工作,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凡管理松懈,投入乏力,既不牵头兼并其他煤矿,也不愿意被兼并的煤矿,其资源不再扩界,不再改造提能,相关证照不再延期,责令2年内限期退出,到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科学配置资源。对尚未开发的公共煤炭资源,根据兼并重组总体规划,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向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出让、配置煤炭资源;鼓励优势企业整合毗邻区域资源,被整合矿井已取得了矿业权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转让;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必须统一划定采止标高,以便统一规划、改扩提能。要停止单个煤矿的扩界,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扩界的,须经各级推进煤矿“三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受理。
(三)有序协调推进。培植和培育煤矿兼并重组企业主体,按照一个重点产煤乡镇建设一处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矿井的要求,打造建设一批产能上规模、装备上档次、管理上水平的骨干矿井,为煤矿企业集团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要按照循序渐进、因矿制宜的原则,推进采掘机械化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机械化可以按照先运输、后掘进、再采煤的顺序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可以按照先单项达标,不断巩固后,再综合达标的顺序推进。
(四)确保安全生产。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监管指挥机构,变过去以生产为中心的管理体制为以安全为中心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内部安全监管层次,增加安全监管力量,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大型设备流转服务,以提高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设备利用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加大推进煤矿“三化”建设的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煤矿“三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煤炭、监察、发改、工商、环保、公安、科技、财政、国土、法制办、信访、安监、娄底煤安分局、能源局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市煤炭局,由市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化”建设规划编制,按照上级的要求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和矿点数量,并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兼并重组企业资源规划配置,并负责被整合矿井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制定工作。市煤矿“三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解决实际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煤矿企业“三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处理各方面工作关系和矛盾纠纷。要加大煤矿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强力推进正规工作面采煤和支护改革。要研究和解决煤矿“三化”进程中的技术障碍,特别是对急倾斜煤层的开采工艺、突出矿井瓦斯抽采等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要拨出一定专项经费,组织科技攻关。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到采矿权依法转让到位、证照换领到位、主体企业接管到位、补偿资金支付到位、矛盾纠纷调处到位。
(二)加强政策扶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申报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及各县市区要设立煤矿“三化”建设专项引导扶持资金,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三)兼顾各方利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继续承担原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维持原有属地安全监管不变、财税体制不变、统计口径不变。在不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县市区间可根据煤矿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配协议,妥善解决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兼并重组成果共享,维护县市区之间合理利益分配关系。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透明、详尽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对资产评估、债务重组等牵涉股东、股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加强政策引导,既要防止走过场、搞假联合、假技改,又要防止操之过急,引发信访群体事件。
(五)加强工作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推进煤矿“三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处理煤矿“三化”建设进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分片帮促制度,抽调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督导推进组,进行分片、多轮次督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三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