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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办[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2-17 09:42:42.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中小学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各地普遍加大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力度,这对于提高农村中小学校规模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形成了农村部分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以下简称闲置校园校舍)。为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处置范围。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各试点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处置基本原则。

  1.以县为主,分类指导。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试点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要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2.依法处置,保护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3.循序渐进,试点先行。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各市选择1个以上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处置程序

  (一)全面排查登记。排查鉴定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单位。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包括国有资产(含企业或个人捐赠)和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土地、房产等有关权证。

  (三)拟定方案,组织实施。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中心学校(或中学),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并报试点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处置基本方式

  (一)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建筑质量较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如:调整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等。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

  (二)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调整用于留守儿童活动室、乡村养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卫生院(室)、文化站(室)、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计生站(室)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三)置换、变卖、出租。对已明确产权归属,且不适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通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置换、变卖,也可以依法出租,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国有资产收益归相应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归农村集体;置换、变卖、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收益统筹用于该县(市、区)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三种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其土地和房屋资产属国有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要立即拆除,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利用原址土地。鼓励各试点县(市、区)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

  (五)依法确定存在争议的闲置校园土地权属。对股份制和民办中小学使用的土地权属,按当时合同约定确定;对乡、村办小学使用的土地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确定;对全民所有农村中小学使用的土地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确定;对于原有校园校舍之后再行利用而又被拆除的,原使用的土地系由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当时无偿提供的,土地所有权应直接归还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四、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置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结合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要求,统筹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法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质量鉴定、登记造册、规划利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核实、评估和确认,以及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产评估、招拍挂等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支持。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后要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变卖、出租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减免有关税费。

  (三)依法保护捐资者权益。原由华侨华人、海外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及《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原由内地企业或个人捐资兴建的校舍,参照执行。

  (四)科学统筹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今后,各县(市、区)在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时,应同时制定撤并学校的校园校舍处置办法,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及时盘活和使用,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益。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确保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和谐、顺利进行。

  (六)及时总结完善。各市要于3月10日前将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并以市为单位报上述单位备案。各试点县(市、区)要注意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情况,加强指导,总结经验,适时研究制定全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办法。

  城市及未开展试点地区的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问题,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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