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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坚决打击造谣惑众哄抬食用盐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固政办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2011-03-17 14:15:37.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日,受国内食用盐抢购风潮的影响,我市也出现抢购食用盐的现象,一些不法经营商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就立即组织开展食用盐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成联合检查组,立即开展市场大检查

  市政府决定,从17日开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物价)、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盐业等部门联合开展食用盐市场执法大检查行动,集中力量对全市大型超市、重点零售商店及乡(镇)村食盐经销商开展拉网式检查,坚决查处部分经营者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各县(区)也要立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全市食用盐市场秩序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规定,食盐实行专营制度,价格属政府定价管理,市、县(区)物价、工商、商务、质监、公安、盐业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经济查处力度,依法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做到查出一件,当场处理一件。

  1、物价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采取简易程序,予以严厉处罚价格违法行为:对食用盐有价格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2、工商部门:要依据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私自出售食用盐的经营者和个人当场予以查收,并给予处罚;对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当场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营商,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商务部门:要依据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食用盐市场供应等违法行为,并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4、质监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制假售假、假冒伪劣食用盐等违法行为。

  5、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执法行为,对干扰、阻挠执法行为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全力保障执法检查顺利进行。

  6、盐业分局:要加大成品盐调拨力度,充实各级库存;实行24小时配送服务,保证市场供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哄抬盐价、囤积居奇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供应,确保市场货源充足

  我国食用盐等日用消费品库存充裕,供应是完全有保障的。市盐业公司要迅速组织货源,积极投放市场,并加强食用盐批发、零售经营商的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行为。对不法经营商可依法取消其经营食用盐资格。

  四、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目前我国食盐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等情况,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倡导理性消费,促进市场稳定、价格稳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醒告诫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市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市场动态和执法检查情况,并相互及时沟通信息;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价格部门12358、商务部门12312等举报系统受理举报、解释政策的作用,及时受理查处举报违法案件,耐心解答食用盐价格等政策,消除群众疑虑;各新闻媒体要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

  五、强化保障服务,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认真做好执法检查保障服务工作,保证执法力量、抽调人员、执法车辆、工作经费等及时到位,为执法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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