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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0]107号

颁布时间:2010-12-22 10:51:48.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本省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外来人口向城市(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地区间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积极引导本省农牧区人口和外来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以人为本。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省农牧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

  3.综合协调。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

  1.对州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2.对在海西州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凡在城市(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3.对在海西州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尚不具备城市(镇)落户条件的,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蓝印户口”(有关“蓝印户口”详见后述)。

  (三)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

  1.放宽有房落户政策。凡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房,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均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本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2.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3.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4.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5.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

  1.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镇)落户。

  2.本省籍农牧民,在本州(地、市)城镇内租房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3.在城市(镇)范围内居住的失地农牧民,需要依法安置的,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五)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在省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在省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原籍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整户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鼓励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草场)由村(牧)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牧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牧)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牧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这些农牧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市(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农牧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各地要搭建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牧民土地、草场、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转户农牧民权益受损,防止土地、林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转户农牧民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转户农牧民特别是失地转户农牧民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加大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户籍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省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及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自身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切实保障在城市(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在城市(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市(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相关政策,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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