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1-20 09:03:22.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指出:“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促进社会合理分工,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鼓励旅行社行业通过公平竞争提高竞争力,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全省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高原旅游名省建设,现就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二)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等事务;
(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服务外包和服务业务。
二、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重大会议、展览、考察活动等事项委托旅行社代理可以纳入政府公开招投标范围;
(二)旅行社根据服务内容在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手续后,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出具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考察等发票;
(三)旅行社出具的正规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
三、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管理
(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大型会展和公务接待等旅游服务外包业务的管理,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批办法》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与差旅、考察、会议、接待以及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服务外包业务的旅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三年内没有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三年内没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4.在上一年度旅行社年检工作中排名列30名以内的;
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少与10名以上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6.省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省旅游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