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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2011-03-09 17:12:07.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职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职责。科学、合理地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遏制投机性、投资性购房。

  (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增幅控制在政府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之内。

  二、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三)全面实施《舟山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和质量。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有效解决城市中偏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3.36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0.9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4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8万平方米。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有效遏制不合理购房需求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市人行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规定。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让的,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与购入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应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六)继续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0]62号)有关住房限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购房者的资格审核。房管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实现全市联网。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严格规范土地供应管理

  (八)各县(区)要科学、合理地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近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供地计划于3月底公布。各县(区)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舟山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空间布局。

  (九)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证明资金来源。要加强已供土地管理,依法、坚决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以及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模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商品房和存量房市场监管。根据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预售方案和退房管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超过政府控制目标的,不予预售。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完善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炒买炒卖、未严格核实购房者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合同、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十一)加强价格秩序监管。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新开楼盘六个月内不得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必须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控制目标。

  (十二)强化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要深入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积极稳定市场心理预期,科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住房保障体系的加快建设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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